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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知识产权师中级职称奖励1万元,高级2万!专利代理师1万!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通告指出,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74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优化调整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收,邮编:518040,联系电话:0755-22673210、0755-8307075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t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决策、资金拨付、合同管理、预算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它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第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深圳市创新主体的授权发明专利、核准注册商标给予资助。


本节资助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无特别声明的,本规程所指的知识产权数量均指独立法人独自拥有或作为第一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不纳入统计范围;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代理机构、代理人等信息为准。


第六条  实施专利价值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2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深圳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每件专利2000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

2.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专利

3. 维持年限超过10年

4. 实现100万元以上质押融资金额的专利

5. 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专利

6. 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专利

7. 对外实施了专利许可,且许可费超过100万元的专利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人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或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代理机构为深圳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相关专利未获得过我市发明专利资助或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三)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授权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专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证明材料,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电子版或者含有著录项目信息的专利证书扫描件及相关翻译件,发明专利质押融资合同及融资款到账证明,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证书及公示证明,维持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1.5万元,在美国或日本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同一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给予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4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2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件的,资助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5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PCT专利申请清单、国外发明专利清单;

(三)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和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发布的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第八条  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条第一至四款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进行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文本,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本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六)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九)对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一次性配套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获得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获奖、荣誉、资质称号相关文件。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及版权创新发展基地项目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不可重复申报。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上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六)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明材料,如维权案例等;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五)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为企业的,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推动我市商标品牌发展,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发展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商标管理人员数量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三年度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一定经费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的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清单列表;

(五)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标品牌宣传经费及商标品牌相关产品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已经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

(四)联盟近三年内未获得过本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两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工作。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申请书;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开展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成本支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转化资助。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强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国企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资助标准如下: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国企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清单,相关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专利转化运营的金额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银行回单等。


第十六条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报不超过2项。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对接活动举办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对接活动具有一定成效。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技术对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四)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专利转化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五)第三方出具的专利技术对接活动成本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资助。鼓励我市专利权人积极进行专利许可、转让,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资助标准如下:


我市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的,按照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3%进行资助。每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签订专利许可转让合同时间在上年度本项目申请截止之后;上年度未开展本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被许可专利进入或拟进入被许可单位相关产品,或在被许可单位产生其它效益效用。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许可合同;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票据;

(五)被许可专利进入或拟进入被许可单位相关产品,或在被许可单位产生其它效益效用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已获得有关知识产权资助的分析评议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同一主题分析评议项目三年内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分析评议项目完成时间在上年度本项目申请截止之后;上年度未开展本项目的,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成果已对外进行发布并取得一定应用成效,同意后续向社会公众分享项目相关成果。


申请分析评议的项目列入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或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方向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成果;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证明材料及相关应用成效证明;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分析评议相关费用支出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申请人限报一项,同一产业领域导航项目三年内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导航项目完成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导航项目成果已对外进行发布并取得一定应用成效,同意后续向社会公众分享项目相关成果。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或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方向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导航报告等成果证明材料;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证明材料及相关应用成效证明;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导航相关费用支出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对于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资助标准如下: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资助;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三)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四)同一笔贷款未在其它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等证明文件;

(五)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等证明文件;

(六)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的还本付息凭证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利保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未被纳入失信记录,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四)本年度投保专利保险。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

(三)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资助。鼓励我市保险公司设置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相关险种并应向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资助标准如下:


择优对已经设立具有创新性的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海外知识产权险种的设立范围应主要帮助企业防范和解决出海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30家以上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实际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保险;

(四)该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设立时间在上年度本项目申请截止之后;上年度未开展本项目的,设立时间不超过一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保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权属证明以及保险保单;

(四)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保单缴费或理赔记录;

(五)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金融产品设计方案和产品市场推广运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进行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开展了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实际融资额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将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纳税额30万元以上);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员为应届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且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四)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学位证书;

(三)开展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法律资格证或其它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

(三)专利代理人本地社保文件;

(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开展培训,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对知识产权培训课程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项培训参考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个项目。


促进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保护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综合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开展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培训举办时间在上年度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之后;上年度未开展本项目的,培训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培训为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我市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及工作人员或其它有需要的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意义、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

(四)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满足培训课时和培训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教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劳务费支出凭证、现场照片);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培训课程费用支出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针对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项目实施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团队,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经验;项目已完成的,项目完成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重大政策及热点问题或主题活动的深入报道等。符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相关材料及相关活动计划;

(四)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目的、意义、宣传方式及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并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成本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九条 实施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国内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许可、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大于6个月但不超过3年;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不少于10名(含10名);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不超过3年;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累计10件以上,或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授权达30件以上,或开展的专利运营项目不少于10件;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或拥有知识产权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或服务机构总人数30人以上。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专业工作人员清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三)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


第三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项目,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业工作人员清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基础公共服务资助。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基础公共服务支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开展基础公共服务能力体系研究、知识产权与标准、认证等质量基础要素的融合创新服务以及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对正在开展或已完成的基础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方向: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先进政策制度借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发展比对等前瞻性、系统性研究;

(二)提供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检验、认证等质量基础要素融合创新的公共服务;

(三)为产业、企业、政府服务的查询检索、动态监测、分析决策等大数据综合服务。


资助标准如下:方向(一)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方向(二)和(三)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年度总资助额不超过80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公共服务建设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完成的,需具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或相关项目实施经验;

(四)同意将研究的有关信息、研究成果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或成果等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无偿使用;

(五)方向(三)的申请者还需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及数据分析服务能力,有完整的IT技术和知识产权分析融合型技术团队,拥有自己的数据服务产品或承担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项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正在开展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费用支出计划、工作团队及项目单位情况等内容。

(四)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项目结项报告或数据平台成果及服务情况。同时提交项目成本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三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的本市企业。


资助标准:每年度资助总额500万。每个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个项目。


不予资助情形:(一)维权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二)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情形的;(三)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载明项目完成时间为准,以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一年;

(五)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给予维权的,可合并申报,也可分别申报,但需符合第四项的规定;

(六)以多个权属从事维权的,可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但相关权属维权项目的完成时间需符合第四项的规定;

(七)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它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八)同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涉外维权资助。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涉外维权、积极应对涉外纠纷的意识。


资助对象:已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本市企业。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500万。(一)申请时诉讼未完成的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二)申请时诉讼已完成的:1.诉讼未完成时已申请过涉外维权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2.诉讼未完成时未申请过涉外维权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个涉外维权项目。(三)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应给予扣除;(四)维权项目中如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应给予扣除。


不予资助情形:


(一)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事中、事后维权资助的,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项目已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自申请之日计算三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

(三)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开展了相应的起诉或应诉,诉讼已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且在申报时未撤诉或申报时诉讼已结束;若申报时已经和解,需提交相应的和解协议;

(四)同意将涉外诉讼经验向社会分享。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成本支出说明;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模式,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资助对象:年度内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活动的本市中小微企业。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9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对知识产权合规状况进行梳理并有应对的措施、方案,进行有效的整改。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诊断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及成效证明材料;

(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用于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相关成本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实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资助。为提升深圳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支持我市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有效布局、风险预警工作,降低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资助对象:已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布局的本市企业


资助金额:本项目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择优对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以及布局的主体按照其实际投入成本进行资助,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产品已经出口海外且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的企业。

(三)建立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出口产品及服务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分析、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律风险分析等。

(五)申请人在出口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及储备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商标和专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累计拥有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商标3件以上且拥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包含近三年有效专利2件以上;或2.持有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包含近三年有效专利5件以上。

(六)愿意将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的有关信息、研究成果、预警防范经验在不涉及其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预警机制进展情况说明及具体预警案件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重要出口产品及服务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分析、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律风险分析等。);

(五)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六)成本支出申明及证明;

(七)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能证明出口额超过500万元的凭证;

(八)其它材料。


第三十七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提升项目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


资助对象:本市内的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行业协会、商会。


资助金额:工作站每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已经获得该项资助的,两年内不再给予该项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按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三)按时向职能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年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实施工作;

(四)实际定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并报送职能主管部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宣传、研究、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参与保护工作站评价;

(六)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规范》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作站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文件,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规范》的评价结果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出海计划支持项目资助。支持本市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到境外积极开展或参与国际展会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国际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协调机制,积极宣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资助对象:参加国际展会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国际活动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一)申请时正在筹备参与国际活动的出海计划支持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一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二)申请时已参与国际活动的出海计划支持项目:1.筹备时已申请过出海计划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2.筹备时未申请过出海计划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国际活动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在国际活动中积极宣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突出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在国际上树立深圳知识产权保护正面形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国际活动情况及成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活动支持项目资助。为吸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


资助对象:组织志愿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

(四)在市内开展两次以上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活动。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开展两次以上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活动情况及成效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项目资助。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资助对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每项资助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组建相应的调解专家团队,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三)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解工作;

(四)年度内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成效显著。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

(四)上两年度内纠纷调解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机构开展纠纷调解类型和数量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占比、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六)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两年度用于知识产权调解的成本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技术支撑项目资助。


破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难”问题,鼓励多方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支撑工作,对将下一年度内无偿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支撑的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事业单位。


资助资金:每年度资助总额200万。每项资助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工作经验,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三)下一年度内无偿为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分析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支撑工作情况及成效证明材料;

(五)下一年度内无偿为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分析报告承诺函及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项目。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实施配套奖励。


资助对象: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奖项的获奖者。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根据评奖办法确定。获评知识产权奖项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6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40万元。


不予奖励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申报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获评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奖的权利人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之一。

(三)申请人相关信息,获评单位、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等信息均以官方发布的授予相关奖项公告文件为准。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获评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奖项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


目(事中、事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对计划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研究(事中)或已完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研究(事后)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开展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创造性、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水平与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比对调查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分析和提升;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研究和建设;

(三)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五)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标准化建设;

(八)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十)高价值专利标准与培育机制研究;

(十一)其它强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研究和建设。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每项资助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不予资助情形:(一)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二)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的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机制;

(三)开展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创造性、系统性的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对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和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实际效用,能根本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完善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创新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有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四)同意将研究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未完成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给予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办理领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方向。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给予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有项目工作任务的事中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四十六条 核准制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人近一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其申请项目已获得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第四十八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30万以上的项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除专利授权类资助条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五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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